@福建省制造业企业,这份“宝典”不容错过→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加快培育优质制造业企业,提升福建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日前,省工信厅发布《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闽工信法规〔2021〕85号),新的《实施细则》分为六个章节,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与审核、政策扶持、监督与管理、附则等部分,共有条款十六条。

2017年,省工信厅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闽经信产业〔2017〕159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率先在全国启动省级单项冠军培育提升工作,引导企业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出色、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抗风险能力强的“单项冠军”。4年来,全省共发布4批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222个,培育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27个(居全国第六位)。随着国家政策要求和我省产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原实施细则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当前现实情况,为持续做好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故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新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加快培育优质制造业企业,提升福建省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福建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乃至全球前列的企业(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主体应当为在福建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的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申报“单项冠军企业”的,细分产品销售收入比重应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对该产品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比重不作要求。

  填报的细分产品分类,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二)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5年及以上,或从事新产品生产经营的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

  (三)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或以出口为主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10位)。

  (四)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应超过1亿元。

  (五)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

  (六)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七)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八)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制造强国战略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省工信厅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三年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说明材料(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证明)。申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须提供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超过70%的说明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企业完税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记录截图。

  (五)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材料及目录。

  (六)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应对单项冠军申请企业(产品)进行初步论证、择优推荐,确保推荐质量。对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独立法人地位,有无环境、节能、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记录予以重点把关,对拟推荐的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排除“失信黑名单”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信厅。

  第七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查验。对评审通过的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信厅发布《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公布名单时,对入选“单项冠军产品”的,将突出标识产品名称。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八条 省工信厅建立“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名单》、《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的企业纳入单项冠军企业库,予以重点扶持发展。

  第九条 加强政策支持,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3号),对纳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的企业申报省级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市场开拓、节能减排等政策支持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条 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优先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加快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培育、示范推广。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和奖励资金行为的,取消称号,追缴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应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省工信厅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对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一经公布,有效期三年。对认定为省级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称号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管理实施细则》(闽经信产业〔2017〕15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