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2日
 

闽科计〔20139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精神,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根据《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暂行)》(闽科计〔20137号),经研究决定,启动2013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闽(不含计划单列市)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科高〔201310号)要求,通过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孵化器备案的孵化机构。

2.申报单位已开展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入驻10家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孵化用房必须占孵化器总面积的75%以上。 

二、补助对象

1.新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新建和已建的孵化机构,在20121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

2.改扩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新建和已建孵化机构在201211日以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过改造扩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 

上述孵化用房包括在孵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用房。在孵企业用房指工商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包括办公室、实验室、试验车间,试生产用房等);公共服务平台用房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会议室等)。

单一在孵企业占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包括办公及生产用房等面积之和),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三、补助标准

新建孵化器用房按3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用房按1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按60%40%分担。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按闽科计〔20137号规定用途使用,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四、申请程序

1.孵化机构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xmgL.fjkjt.gov.cn ),网上填报《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 

2.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同时提交设区市政府(或科技局)或省直部门已补助(或承诺补助)40%以上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的证明文件并扫描上传到项目管理系统。通过推荐单位审查的项目,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打印纸质《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申请书》一式2份,逐级签章。

3.省科技厅将按照闽科计〔20137号文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通知。

五、申报时间

本批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13424日至523日,推荐时间为524日至27日。推荐单位在529日前将项目推荐函、项目汇总表和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纸质材料各一式两份寄送省科技厅高新处,逾期不再受理。未按本通知要求申报的项目,我厅将在形式审查后予以否决,并不再受理补充申报其他项目。

附件:

1.2013年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项目申报汇总表(格式)

2.2013年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项目申报代码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