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4日
闽科计〔2011〕24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第五批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估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 为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培育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加快形成地方与行业相结合、各具特色、较为完善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网络体系,根据《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闽科高〔2007〕23号)及《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建设2010-2015年行动方案》(闽科高〔2010〕37号),经研究,决定启动第五批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评估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独立运营2年以上。  (二)具备开展对外服务的基本办公培训条件和必备的现代信息服务设施,办公培训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且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四)有明确的发展战略、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和较强的服务能力,有稳定的企业服务对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五)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年度监督审核。  二、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评估申请表(从www.fjkjt.gov.cn福建科技网“在线办事”—“相关下载”—“按部门职能”—“高新处”中下载)。统计数据为上年度(2010年)数据,表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生产力促进中心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内容包括:1、现状;2、运行机制;3、服务队伍建设;4、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5、下一步发展目标。  (三)其他材料  1、财务资料  (1)企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即工商注册为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注册为事业单位但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的财务报表为:经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三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业类生产力促进中心。即在有关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报送的财务报表为: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并经审计机构审计鉴定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  2、单位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独立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如资产证明文件、照片)等。  3、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年度监督审核证书复印件。  4、生产力促进中心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6、服务业务的佐证材料(如和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培训名册等)。  7、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8、地方政府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的措施文件。  9、评估必需的其他材料。  三、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提交申报评估材料。设区市科技局对申报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提出审查意见,连同上述申报评估材料一式15份,于8月1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  四、其它事项  (一)评估通过的单位,列为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颁发相应证书及牌匾。评估未通过的单位进一步改进提高后,可于下次组织评估时重新申报。 (二)本次评估的具体事务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承办。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  周林平 电话:0591-87881102 邮箱:zhoulp@fjkjt.gov.cn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科技大厦(邮编:350003) 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黄初升 电话:0591-87882969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科技 生产力促进中心 评估 通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1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