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0日
                    闽科高[2011]3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加强对参与专项审计工作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08〕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申请参与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资格(以下简称“专项审计资格”)进行审核并公布名单。 二、依法在福建省内(含厦门市)注册设立的中介机构,均可申请专项审计资格。 三、申请专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上年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能够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的要求,对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以下材料(申报材料报送福建省财政厅税政处): (一)参与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前一年度1月份和12月份在职职工人员情况(职工工资花名册、社保缴费名单)及注册会计师花名册(姓名、居民身份证号、CPA证书号、CPA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申请前一年度本所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申请前一年度从事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工作情况总结(包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涉及企业的具体名单、出具报告的文号)。前一年度未开展专项审计工作的请注明。 五、申请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资格每年办理一次。申请专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通知第四条所列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福建省财政厅网站和福建省科技厅网站对外公布具备专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名单。 六、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视具体情节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中介机构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出具不正确的专项审计报告,误导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该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之日起,领导小组办公室随即取消该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资格,自次年起5年内不得申请专项审计资格。同时将该中介机构违规情况移送福建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处理; (二)由于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提供涉及专项审计相关事项的虚假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未能履行职责予以纠正,仍出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发现之日起取消该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资格,自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审计资格;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存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错误等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要求的情形,当年累计达3次(含)的,该中介机构次年不得申请专项审计资格;当年累计超过5次(含)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专项审计资格,该中介机构自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审计资格; (四)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处罚的,该中介机构自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审计资格。 八、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专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附件: 通知全文及附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