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
发布时间:2002年09月26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学校,各大企业:
现将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科财[2002]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1、对符合《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30%的配套资助。此项资金从市本级年初财政预算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
    2、配套资金主要支持在市注册的企事业学位、机关、团体和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3、配套资金资助的范围和申请材料按《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市级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半年或按实际需要拨款到市科技局,然后市科技局负责将省、市资助资金一起落实支付给专利申请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省、市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6、本实施意见由三明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7、本实施意见自2002年9月8日起施行。在施行日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属于本实施意见资助范围。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专利  资助  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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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  送: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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