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08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为规范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省级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支出。各设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第三条  凡本省(厦门市除外,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厦门市除外,下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专利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符合本省的产业发展方向。申请资助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申请发明专利或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申请维持费、申请审查费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费用减缓的,依据申请人减缓后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每项最高资助限额3000-5000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请专利后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或省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1、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或福建省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单位申请须提供单位代码及公章的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福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福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的发票。
    第七条  为了方便专利申请人办理申请资助手续,采用分类型两级审核审批、一次性付款、最后根据资助比例统一结算的办法。各设区市科技局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即予受理和审批,办理付款。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省属单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全省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发明专利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批和付款。
    第八条  各设区市科技局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根据各自资助的比例,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内向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办理结算手续。每年度终,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必须向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报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度决算报表。资助经费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管理,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采用与各设区市资助计划匹配资助的方式。福州、莆田、泉州、漳州符合本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省知识产权局给予50%的资助。龙岩、三明、南平、宁德符合本办法规定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省知识产权局给予70%的资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8日起施行。在施行日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