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8日
 

明科工〔20144

 

 

关于开展2014年福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试行)》(闽科高〔201240号)及有关会议精神,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从2014年开始,将由各地市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省科技厅备案。现将2014年我市开展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科技局应将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按照《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试行)》,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二、备案工作注意事项

(一)申报条件

1.在三明市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环保规定,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

3.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装备或服务手段比较先进。

符合上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设有常年运行的研发机构;

2)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10万元以上;

3)企业主要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企业为产业技术或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包括: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技术、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生物技术。

5)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上述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上述专有技术包括:先进、适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如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证明材料、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3.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有特殊行业要求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许可证明;适用《福建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监督管理的单位,需提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并提供当地环保部门排放合格证明;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5.企业上年度科技开发经费投入的说明材料(规模以上企业须提供在线打印的国家统计局《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号:1071表)》,规模以下企业参照提供);

如企业上年度科技开发经费投入数没有达到10万元以上,则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新药〔械〕证书;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在技术市场登记或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交易的技术合同,或产学研合作开发协议,或技术入股协议等);

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及开展研发活动的证明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文件、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研发机构人员名单、上年开展的研发项目的证明材料(立项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等);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检测报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体见:www.fjkjt.gov.cn网站中“专题专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下载/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含代码)〕。企业填报产品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必须明确到三级;

服务型企业的技术服务收入占销售收入50%以上的证明材料:企业上一年度提供服务的合同复印件、或发票复印件、或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程序:

1.请各县(市、区)科技局根据本通知,负责受理本辖区内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各县市区科技局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统一于每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科技局报送备案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三明市科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颁发“福建省科技型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备案材料受理时间

我局本年度分二批次受理,各县(市、区)科技局的报送备案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分别是:625日、930日。请各县(市、区)科技局于截止时间前将备案材料寄送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科。

联系人:陈裕平(13385986567)、游晓军(13960548880

附件: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申请书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4528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5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