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级工业企业产品转型升级开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3日
 

三明市级工业企业产品转型升级开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科技局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2013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市内工业企业产品转型升级,加速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增长措施的通知》(明政文〔2013172 号)文件精神,三明市本级财政单列设立2000 万元企业产品转型升级开发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的补助。为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三明市级工业企业产品转型升级开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引导企业培育开发高品质、效益好、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第三条 新产品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在全市范围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显著作用的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新产品开发项目可申请市级产品转型升级开发补助资金:

(一)在三明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开发市场适销对路新产品投入达100 万元以上的市内税源性工业企业;

(三)有相应的研发机构,具有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机制,申报的新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新产品质量性能稳定可靠,技术水平先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政策,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达到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水平和填补国内空白的新产品开发项目;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申报补助的新产品为2012 8 1 日至2014 731 日期间开发,计算投入时间为连续12 个月,期间内连续12 个月实际缴纳各项税收(不含各项减免税、退税和已缴纳政府返还奖励金额)达100 万元以上(含100 万元)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 产品转型升级开发补助资金由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科技局会同经贸局、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上报市科技局。

第六条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一)《三明市产品转型升级开发补助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新产品开发期间研发费用投入、缴纳税收专项审计报告(待初审通过后提供);

(五)企业新产品开发期间(连续12 个月)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征收机关公章);

(六)新产品查新报告及新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七)其他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标准证明、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 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对药品和生物制品、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电力电器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必须提交行业规定的许可生产、销售文件;

(二)凡属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协议;

(三)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时效一般要求在2 年以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在1 年以内;

(四)专利技术必须附专利证书文件。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计算、兑付与管理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申报时间:

第一批受理时间:2014 1 10 -20 日;

第二批受理时间:2014 8 10 -20 日。

第九条 补助资金按企业新产品开发投入资金1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含已享受的明政文〔2013172 号文件中的其他市级财政补贴)。

第十条 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新产品开发期间连续12个月内的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税收受益地财政兑付。两区和市、县共建园区企业按财政体制比例和税收分成比例承担;为鼓励各县企业新产品开发,市本级专项资金对各县企业按照20%的比例进行补助,各县可参照市本级办法相应安排配套补助。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经贸委、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新产品补助项目组织专家,就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评估后,确定新产品补助项目,公示后报经市政府审定,下达新产品开发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经调查属实的,全额收回下达的新产品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经贸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1 年。